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二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部门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