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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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
第二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
第四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单位实施、依法监督的原则,坚持与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步、资源综合...
第五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科技发...
第六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称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
第七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国际合作,促进清洁生产技术进步。
第八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九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
第十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十条 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
第十一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十一条 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布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推广和...
第十二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第十三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
第十四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研究以及成果转化推广,加强对生产过程以及化肥、农药...
第十五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十五条 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支持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向社会提供有关清...
第十六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十七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和责任,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依法实...
第十八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实施清洁生产,并按照国家公布的限期淘汰...
第十九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品包装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在包装设计、生产和销售环节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
第二十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二十条 企业利用再生资源从事生产,应当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防止和减少污染,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改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优先使用有机肥料、配合饲料,采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兽药,推广...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饮、娱乐、宾馆、物流、旅游等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以及其他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二十四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加强采选矿产生的废水治理和对铁矿、金...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二十五条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余热、余压等自行回收利用,...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六条 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监测,...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七条 鼓励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可以自行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相关的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相关咨...
第三十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条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完成后如实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一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应当自确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之日起一年内,在基本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向作...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二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部门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三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完成审核后,可以向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示范推广、重点清洁生产项目的...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经认定合格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清洁...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七条 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重点项目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展改革...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补贴、价格调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有利于节能、节水、...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实施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清洁生产项目,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依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解决清洁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和监督所属部门及下级人...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依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清洁生产投诉和举报制度。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举报电话,受理对清洁生产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