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经认定合格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清洁生产单位称号;清洁生产成效显著的,授予清洁生产先进单位称号。
对清洁生产先进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节能等专项资金方面优先予以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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