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七条 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重点项目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安排有关扶持项目时,应当对清洁生产重点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清洁生产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安排有关扶持项目时,应当对清洁生产重点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清洁生产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