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实施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清洁生产项目,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