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解决清洁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和监督所属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清洁生产相关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