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依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企业名单,方便公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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