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清洁生产投诉和举报制度。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举报电话,受理对清洁生产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