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