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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