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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