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补贴、价格调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有利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废物综合利用的设备和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