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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