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二十五条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余热、余压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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