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六条 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监测,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选定并实施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