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十四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研究以及成果转化推广,加强对生产过程以及化肥、农药、饲料等生产投入品的清洁生产管理,提高农业、畜牧业、渔业资源的利用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