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十六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