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十八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实施清洁生产,并按照国家公布的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限期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得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
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清洁生产标准。
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得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
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清洁生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