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十九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品包装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在包装设计、生产和销售环节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产生,方便包装物回收利用。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设置回收站点,或者委托销售者、其他组织,对废弃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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