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十三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