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科技发展、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引导实施清洁生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