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称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清洁生产促进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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