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