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九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组织编制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和完善地方清洁生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组织编制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和完善地方清洁生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