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十条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十条 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资源消耗和污染现状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以及保障措施等。
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资源消耗和污染现状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以及保障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