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六章 港口安全

第五十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六章 港口安全 第五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车辆进港处、售票大厅、码头停车场等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告船舶禁运、限运的车辆和物品,并按照规定对装载的车辆、货物和乘客实施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港口经营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一)有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的;
(二)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
(三)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的;
(四)装载、携带、夹带国家禁止上船的危险物品的;
(五)车辆体积和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或者不符合船舶设计要求;
(六)车辆油箱渗漏或者油箱口密封不严;
(七)车载货物绑扎不牢固;
(八)不如实申报车载货物重量的;
(九)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船舶安全和运输安全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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