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建设和经营、港口安全生产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情形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港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