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的统计调查工作。从事港口经营、建设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如实填报、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