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经营人经营诚信档案,对港口经营人经营守信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