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