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