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二)不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三)在港口陆域和水域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四)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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