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客、车辆携带或者夹带国家禁止乘船的危险物品乘船,拒不听从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