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投资建设港口等设施逾期六个月未达到最低投资限额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处以项目总投资额千分之二的罚款;逾期一年未达到最低投资限额的,处以项目总投资额千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二年未达到最低投资限额的,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