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港口建设项目法人未及时修复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清除港区内废弃物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组织修复、清除,所需费用由港口建设项目法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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