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航机构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