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在石油、化工、电力、邮电、粮油、造船、煤炭等专用码头从事港口经营业务以及在渔业港口从事经营性货物运输服务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