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六章 港口安全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六章 港口安全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养殖、种植或者捕捞作业;
(二)倾倒泥土、砂石及其他废弃物;
(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四)擅自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活动;
(五)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行为。
(一)养殖、种植或者捕捞作业;
(二)倾倒泥土、砂石及其他废弃物;
(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四)擅自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活动;
(五)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