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八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确定的港口功能和规模,划定港口陆域和水域规划控制区。在港口陆域和水域规划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