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六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六条 港口规划包括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节约能源、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论证审查。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节约能源、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论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