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建设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投入,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