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前款规定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港口,由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检验检疫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前款规定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港口,由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检验检疫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