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

第十五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 第十五条 对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征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港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