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
第十三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港口规划,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沿海和内河干线航道上的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有条件的自用码头提供公共服务,提高港口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有条件的自用码头提供公共服务,提高港口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并按规定报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