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

第十四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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