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六章 港口安全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六章 港口安全 第四十七条 港区内遇有海难、火灾、严重海域污染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海事管理机构、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助,保障人身、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的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和调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