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六章 港口安全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六章 港口安全 第四十六条 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而阻塞港口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港口经营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疏港的统一调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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