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六章 港口安全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六章 港口安全 第四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取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
港口经营人不得超越经认可的作业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人不得超越经认可的作业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