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六章 港口安全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六章 港口安全 第四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和库场、港区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制定安全措施。
从事港口客运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经营的,应当对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并根据安全现状评价结论,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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