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六章 港口安全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六章 港口安全 第四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在码头、仓库、货场、候船厅、停车场等场所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检查设施。
港口经营人应当保持港区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准确、清晰和完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港口经营人发现其作业区内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港口经营人应当保持港区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准确、清晰和完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港口经营人发现其作业区内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